终审宣判:乐拼恶意模仿乐高被判赔3000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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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日消息,广东高院1日就乐高诉乐拼系列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做出终审判决,对“乐高”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。

该院认定“乐拼”生产厂商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、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且程度恶劣,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,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乐高公司)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。

广东高院二审查明,美致公司复制乐高玩具持续四年之久,侵害乐高公司8个注册商标和1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名称。经参考相关行业利润率合理估算,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应远超1.6亿元。

据此,广东高院认为,美致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、规模大、获利多,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,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,属严重侵权行为,应从重判赔,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,改判“乐拼”赔偿“乐高”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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